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统一我省进出口发票的管理方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3年4月起,对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名称及规格
凡具有出口商品业务的企业从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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