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48号 1994-11-25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86号
《
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79号《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本市已以
沪税政四[1994]28号
文转发]的精神,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
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8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8-1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