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13 辽地税所〔1998〕3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务系统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地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省、市地税机关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管户企业汇算清缴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汇算清缴年度的具体情况,拟定下发汇算清缴方案,确定汇算清缴的审核工作重点、步骤、方法等,并将方案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四条 省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汇算清缴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涉及
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的新经济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市局在省局明确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贯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
第五条 上级地税机关要适时检查下一级地税机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汇算清缴工作按计划和程序开展。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地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地方
企业所得税的法规、政策、汇算清缴方案及汇算清缴的范围等,及时予以税务公告。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有关需要报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涉税事项,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月份、季度预缴税收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款,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九条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纳税人应对其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或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自行申报所得税,并按税法规定纳入汇算清缴的范围。
第十二条 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规定其补缴税款的结算缴纳日期,但最长结算期限不许超过4月30日,超过规定期限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