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6-21 甬国税发〔201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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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
个体定额户(包括定期定额和定额加发票征收户,下同)的宣传和引导,积极推行简易申报方式。
二、
个体工商户领购新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使用发票的开票销售额进行审核。为方便
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3个月为期限,对其发票开具销售额进行审核。对已经审核的发票在其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上签字或盖章。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已审核的发票相关信息进行按月比
对,产生应纳税款的,按规定补缴入库。
三、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辖区内
个体定额户的定期巡查。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或销售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和申报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减少征纳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