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1号 1998-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要求按我局
沪地税地[1995]52号
文件征、免
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我局
沪地税地[1995]52号
文件是指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签订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合同,受让方需要拆除地面建筑物进行七通一平后重新开发;而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下同),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我局
沪地税地[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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