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24 桂地税发〔2005〕2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废止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减免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减免税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减免税是国家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某些特殊情况,运用税收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减免税管理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税收
征管过程中,对哪些纳税人的什么项目,在什么范围内给予减税、免税,减免多少,减免多长时间,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的多少。因此,减免税对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实质,用足用活用好税收减免税政策,支持我区经济的发展;依法办事,不断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强化税收
征管,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成立减免税领导小组
减免税具有很强的国家法律法规性,无规定的减免税决定无效。减免税权高度集中,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因此,减免税是一项严密、科学、权威、规范、复杂的政策性工作,需要各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政部门负责日常操作与管理。
自治区地税局、市、县(区)地税局应成立减免税领导小组,负责减免税的审批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税政、
征管、法规、计财等处(科、股)长组成。具有审批减免税职能的税政部门,具体负责减免税的资料收集、审核报批、档案管理和日常工作。
三、减免税的程序和权限
(一)减免税的程序
1、申请。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
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作出不受理和受理的行为,应按照《
办法
》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调查。税务机关对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备税收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4、资格审查和认定。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等。
5、审批。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批,应按《
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