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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114号 2004-6-8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将全国各地上报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进行了导入和比对。在数据导入校验过程中发现我省一些地区采集的数据错误率较高,直接影响数据质量和后期处理。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总局数据导入和比对的规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中,不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单位,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和采集、汇总、传输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和采集、汇总、传输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及代码、承运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运输项目及金额必须填写准确,不得缺项。
(二)发票栏目中"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是指承运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及代码。
(三)有关数据的使用规范
1、主管地税机关代码必须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机关代码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代码表》)中所列7位代码填写、录入,不得擅自变动。
各地使用的机构代码与《代码表》中所列代码不一致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因机构调整涉及机构代码变化或新增的,在使用前必须上报省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