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9〕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一) 项目所得减征免征类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执行;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执行; 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执行;(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执行;(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按照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五)加速折旧或摊销,按照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执行;(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按照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国税函〔2009〕185号、冀国税函〔2009〕137号的规定执行;(七)按照规定其他需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