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13号 2001年7月4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
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纳税人特殊困难是指: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对本条第四款因短期货款拖欠导致资金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征收税务机关受理其申请时,必经调查了解,确定纳税人能够在批准的延缓缴纳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的方予受理。
三、基层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基层国税征收机关初步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省局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附后),由基层国税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经县(区)、市国税局局长审核,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新《
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批推延期缴纳税款底册》,记录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批推延期缴纳税款底册》(YQ006)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确定的式样。
八、对延期缴纳税款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