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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29 桂国税发〔2005〕4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9〕68号规定,桂国税发〔2009〕68号不符的,按桂国税发〔2009〕68号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5〕32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确认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税法没有规定的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关于批准减免税执行时间衔接的问题

对2005年10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按原批准享受的减免税期限至期满(含10月1日后超权限重批的企业),对2005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前没有申请或已受理但尚未批准享受减免税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当月停止其减免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继续给予享受。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向审批税务机关报告的,一经查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取消其减免税,依法追补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的当月起所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77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村信用社;

2、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所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四款: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规定执行的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为备案类减免税的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在有效期限内实行一次性备案,其受理备案登记部门为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备案时限为7个工作日。凡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截止提出书面申请月份的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预缴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其他明确规定为备案类减免税的相关材料。

五、报批类减免税的管理

(一)减免申请时间: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属新办企业减免的申请,应当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属其他类减免的申请,应当自取得资质、资格后,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政策规定减免税有效期的申请,不再受理。

(二)减免执行时间: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或取得资质证书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定期减免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到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三)减免税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