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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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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获取的涉税信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评价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税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作出纳税评估结论和分析报告,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过错追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整理、汇总涉税信息资料,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和评估项目;
(二)审核分析纳税评估对象的各种税收资料,综合评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提出纳税评估报告;
(三)对需要进行约谈辅导的纳税人,纳税评估人员应当进行纳税宣传和辅导,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四)负责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专题项目进行评估分析;
(五)负责将纳税评估结果进行传递;
(六)为稽查提供案源信息,并分析稽查反馈的结果;
(七)根据纳税评估结论,提出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等方面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认真登记反馈的结果,对问题成因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评估前后的对比变化,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的纳税评估参数指标体系。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制度,按季对辖区申报纳税情况的总体构成作出形势分析报告及通报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八条纳税评估人员应通过查询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财务资料、稽查案卷和历次评估记录等,采集相关税收信息资料。
第九条 纳税评估采集的信息资料主要是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
备查资料包括: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
(三)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企业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所得税管理规程所规定的其他有关附表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日常征管资料和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
第十条纳税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要求协助提供。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信息资料,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确定重点评估对象,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重点评估。
对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情况应进行重点评估。
第四章审核分析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