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包括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服务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四、试点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自2014年2月份申报期起(2014年1月份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应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试点纳税人确认
自2013年12月13日起,主管国税机关按有关要求对接收的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核实、确认以及补充采集信息等工作,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确认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等涉税事宜,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应当在2013年12月2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要求另行公告。
(三)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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