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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36号                                            2008-9-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省局曾下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湘地税发[2005]92号),现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再次明确如下:

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