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9.26 大国税发〔1996〕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外贸企业(不包括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下同)
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规定如下,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除免税货物、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考虑到
外贸企业购销业务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情况,为了便于征管,如果
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