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款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计[2006]174号2006-12-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市财政局农税中心: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函〔2006〕4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对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采取先缴入国库,再视其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按规定全部或部分办理减免退库。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管理。对纳税人出售自有现住房1年内(以售房时签订的合同(协议)和重新购房签订的购房合同日计算起止日期)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已纳税款;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纳税款。各税务分局和征收单位在征收时应将上述优惠政策和涉税事项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做好征收台帐。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征收机关应认真审核售房合同(协议)、税票、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身份证等有效凭证,并对照政策规定确认退税数额,同时将办理退税结算的相关资料及数据登记、归档、备案。
二、税款退库。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凭售房合同(协议)、完税凭证、购房合同(协议)、身份证、购房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连同《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税务分局和征收单位,审核后报市局办理退库,同时建立个人住房转让税款退库清册。
附件:1.转让房产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2.税款退库清册(略)
3.关于房产转让
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告知书
附件3:
关于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告知书
各纳税人:
现将房产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
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特告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8号文“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