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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
2019-04-10                      来源:税务总局
一、我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请问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抵扣完毕。

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我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六、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该例中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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