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8-05-04 桂地税字〔200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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