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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18 桂国税发〔20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提高对调整起征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是国家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提高农民收人问题政策的延续,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社会就业和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重要性、必要性,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弄通弄懂,不折不扣地执行。从今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凡月销售额未达5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未达200元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农产品销售以外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的起征点(即月销售额2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150元)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二、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要在办税服务厅以张贴告示的形式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决不允许拖第一部分综合规定延不办或以各种理由不宣传、不贯彻、不落实,对这种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三、要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由于此项政策时间性较强,按(日)纳税的,1月1日起就应予以免征。因此,各级圉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要及时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平稳落实到位,应退税款应及时拨付,确保社会稳定。

四、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次(日)销售额200元的农产品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