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389号 2001.12.06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开具专用缴款书多缴纳税款的退库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退库范围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在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占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方可办理审批退库。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是指在一个季度内实际开具的专用缴款书中“计税金额”栏的合计数。对开具多份专用缴款书的,按每份专用缴款书中“计税金额”栏合计数累加计算确定。
全部销售额是指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全部内、外销收入的总和(不合税),包括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和间接出口销售收入部分。其每季全部销售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并计算纳税的销售额为准。
二、申报管理
供货企业应于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