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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严格执行房地产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过户时必须同时出具营业税税收证明(包括已缴营业税、差额缴纳营业税、免征营业税、不征营业税证明)。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赠与及销售,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要求提供资料,由县(市、区)地税局,或其授权的房地产一体化办税窗口,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出具免税证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五)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二、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具体资料,由设区市地税局比照营业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出具不征税证明。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需先报经省地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