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1.15 川国税发〔2002〕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川国税发(2008)100号
)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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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缓缴税款管理的规定,省局对2001年7月印发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
征管处)反映。
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强化税收
征管,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又称缓缴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缓缴税款的申请及审批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不可抗力有关证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纳税申报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和有关材料。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通知第三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经济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对缓缴税款管理,坚持严格条件、完备手续、分级负责、差额审批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下列缓缴税款申请之一不予受理或上报:
(一)非特殊困难或虽有特殊困难但无相应材料的;
(二)申请缓缴期限超过三个月或滚动申请同一笔缓缴税款的;
(三)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提出申请的;
(四)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按规定报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条有关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签注审核结论和是否同意报批的明确意见,对缓缴税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受理缓缴税款时,按以下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