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8]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经全省深化地税征管改革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组织地方税收收入为中心,按照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的配套管理制度与措施;在坚持改革和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的原则稳步推进建帐建制查帐征收试点工作,从而在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近期目标是:以个体税收“五单”工程质量考评办法为依托,确保完成个体税收收入增长目标;以个体私营大户为重点,切实抓好建帐建制查帐征收试点工作;以强化纳税申报和完善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为突破口,努力开创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三、改进和强化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
1.强化申报管理,建立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起点,是深化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解决当前诸多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深化地税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抓好个体私营业户的自行申报纳税工作,近期的重点要放在组织增值税定期定额户进行地方税收的自行申报纳税人。省局将“浙江省地方税(费)简易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一)印发如下,请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和试行工作。
2.加强税源控管,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源泉控管力度,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与工商部门的登记系统联网,从而实现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信息共享和网络共管;为缓解地税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补充或加强对小额零星个体税收的征管力量,各地可因地制宜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由确有必要的重点基层政权组织(乡镇、村、街道)组建税收代征办公室、聘请兼职或专职代征员等形式,适当充实和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的征管力量;另外,各地还可通过吸收市场管理人员、代征人员、业主代表、个体劳动者协会代表等组成协税护税组织和个体税收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的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社会化税收保障体系。
3.改进缴税办法,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一些地区的实践看,推行IC卡划卡缴税和从税款预储帐户划款缴税等方法具有传统的现金缴税或支票缴税办法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其优点一是大大简化了纳税手续;二是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三是可以大大降低税收的征收成本。各地可从实际出发,以强化纳税申报管理为基点,积极探索和推广划卡缴税、划款缴税等科学简便的纳税方式。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
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多数偏低、财务会计人员不足,生产经营规模过小是当前阻碍建帐建证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面广量大、税源分散,各级地税机关征管力量不足、征管装备落后等原因也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税务机关推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广大中小个体私营业户的地方税收征管仍将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为主。各地应按照税收“法治、公平、效率”的原则,从提高定期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实现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出发,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规范和改进。
1.推行“分级定位、量化定额、民主评议、系数调整”的定期定额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定期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省局在总结部分地区对定期定额户实行分等级管理办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求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地方税收征管全面实行“分级定位、量化定额、民主评议、系数调整”的定期定额评定办法。
分级定位就是先对个体私营业户分行业按区域划分编组(每组约100—300户),然后在组内按经营地段繁华与否(地租高低)、经营设施的优劣、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环境的好坏、经营品种的多少等划分等级(一般可分为一、二、三等,每等再分为一、二、三级),这样,对于每一个体私营业户,在没有直接确定营业额之前,都可根据其经营地段和经营状况相应确定其营业额等级。
量化定额是指税务机关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和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行业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成果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科学的分析、比较和研究,找出对该行业的经营业绩的相关度最高的若干个生产要素,进行分类排队;然后对其中可以进行量化考核的生产要素(以下称“定额指标”,如投入资金、经营面积、摊位数、经营品种、单价等)与其经营成果之间的相关性(比例关系),进行调研和评估;最后随机选择该行业不同经营等级的若干经营户作为样本进行典型调查,根据典型调查所掌握的数据资料对该级别户的经营业绩与定额指标之间的相关系数(以下称测评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测评标准和定额指标的数量就可以相应计算出该等级业户的平均定额水平或该等级业户的定额区间。
民主评议是指各级民评组织按照分级定位、量化定额的管理要求,对个体私营业户的经营地段、营业等级的划分标准、对评税人员提出的定额测算方法、业户定级方案、测评标准的合理性等进行讨论和评议。然后在民主评议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全体个体私营业户按等级确定的定期定额初步数据,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将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定期定额结果对外进行公布、执行。
系数调整是指对少数受定额指标以外的因素影响较大、经营情况畸好或畸坏的特殊经营户按照一定的比例和程序调整其定额。系数调整的幅度一般为±30%,定额调整系数数量值应介于07—13之间。就某一等级的定期定额户而言,实行系数调整的户数一般不超过该等级业户总数的10%。
2.规范定期定额的评定程序。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期定额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①典型调查(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组织进行)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级地税机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税源的分布状况和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制定分行业的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和地域范围,填制《行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草案)》(见附件二);然后分行业、地段、规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典型户(每一等级一般掌握在3—5%,最少不得少于5户)作为样本,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填制《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见附件三);根据典型调查的结果,对有关经营等级的划分标准、地域界限、定额的测算方法和定额测算标准等进行检验和调整,并据以制定《行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照表》,经同级“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发给各基层地税机关执行。
②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见附件六)。一式三份交主管地税机关。
③定额核定(由基层税务分局(所)组织进行)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行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照表》规定的定额范围和定额测算标准,相应确定本地的定额测算标准,然后结合业户申报材料和日常检查所掌握的资料,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业户进行分级定位,并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定额测算方法相应确定其定额;对少数经营情况畸好畸坏的业户,还应提出对其定额调整的意见并确定其定额的调整系数,然后将有关情况填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经同级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后,与《年(季)度行业定期定额申请核定书》(见附件八)、《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汇总表》(见附件七)一式两份,一并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④下达定额。
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组织本级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对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的《年(季)度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进行复评和综合平衡后,填制《年(季)度一行业定期定额核定批准书》(见附件九)一式二份,随同复议后的《年(季)度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汇总表》一并下达基层税务分局(所)。基层税务分局(所)根据批准后的《定期申报核定表》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见附件十),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将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照表,定额计算方法和业户的定额予以张榜公布,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见附件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见附件十二)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同一等级的定期定额户中有较多户数要求重新核定定额或需要进行系数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调研后对该等级户的定额测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或以慎重的态度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私营业户,各级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实际经营额(收益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超过定额部分应全额征收税款;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为逐步缩小定期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平衡定额户与建帐户之间的税收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建帐户的有关数据作为典型调查对待,并经常性地对定额户与建帐户的经营额与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找出两者之间的数量差异并适时地对定额的测算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定额测算标准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调整,从而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3.进一步完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制度,健全民主评议组织,全面推进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法制化。
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是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双定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各市、地、县级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挂帅、征管、计财、法规、稽查、税政等业务部门和有关基层分局(所)领导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定期定额户定额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县(市)范围内定额的复评和综合平衡工作;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相应成立由有关分局(所)领导、业务主办人员、个体税务管理人员、基层政权干部、工商(市场)管理人员、业户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负责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并对少数经营业绩畸好畸坏的业户提供定额调整意见,调整幅度(系数)等,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复评同意后,对外进行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