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8 桂国税发〔199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我局制定了《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审核(审批)表(略)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范围
企业发生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修理、装修、维护和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装修支出的修理费。
对企业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得列入修理费税前扣除。
二、修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
企业已发生的修理费在纳税申报需要税前扣除时,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并附报以下资料:
(一)企业修理计划;
(二)修理项目、原因、范围;
(三)与承接修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企业内部修理除外);
(四)修理结算单;
(五)填报《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审批)表》;
(六)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