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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沪税稽[1994]33号 1994-02-03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4]107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讨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的合法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终了,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汇总明细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当期未满100份的以实际取得的份数装订成册,并加封面每册必须按封面要求填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上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