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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10 青地税发[2008]44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度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扣缴义务人以各种理由不据实代收代缴税款,特别是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情况较突出。为切实加强车船税管理工作,确保车船税及时足额扣缴入库,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拒缴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但同意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且拒绝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