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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8-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第三、八、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TCG-01税控盘、TCG-02报税盘)。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为每个230元。从事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