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9]70号 2009-6-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
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
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市本级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申报纳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
建筑安装业企业。
二、本通知所指的
建筑安装业,包括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实行预警指标管理,其指标值为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以下简称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缴
企业所得税税额/工程收入)×100%
四、
建筑安装业
企业所得税预警值:税负率为0.5%。
对
建筑安装业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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