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02 川国税发〔1997〕2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 ( 国税发〔1994〕064号
)、《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196号
),结合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的实际情况,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凡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本规定申报纳税。上述单位销售的其它货物或应税劳务及其它单位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按
增值税统一规定执行。
二、电力产品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预征环节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填报要求
1.《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
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以下简称定额申报表)的填报:发电厂按当月厂供电量,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的
增值税税额填报,供电局按当月实现的电力产品销售额,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征收率计算的
增值税税额填报,于次月1o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同时附报《电力工业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定额申报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一份报各电厂、供电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份报送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财务部门,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
2.《电力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及其附表、附报资料的填报;各电厂、供电局应按月填写《电力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表式附后),于次月10日前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签章后,于次月25日前报送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各电厂、供电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份报送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财务部门,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
各电厂、供电局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力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附表、附报资料:
附表1.《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件2.《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填写金额在1000元以上);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比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四条附报资料报送要求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地区,可按分类类别进行附报资料的管理。
(二)结算环节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填报要求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
增值税汇总申报表》(表式附后):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按规定的纳税期汇总本局发电广、供电局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税额《含预征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后填写,并附《电费回收情况统计表》,于次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