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149号 2009-10-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未及时扣除资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办法
》第三条规定,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的工作,对存在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应一律查实原因,并报经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批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
按照《办法
》第七条第(二)点明确为:对由省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