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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苏财税〔2007〕45号2007-6-5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8号)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第四条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