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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43号2006-3-14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报批类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的受理
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依法不予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二)减免税申请的上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