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8 沪国税流〔200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分局,外税分局,各直属分局,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公路管理处:
现将《关于征收
车辆购置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本《通告》将在本市主要报刊和征收点刊登、张贴。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征收
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2000年12月28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
车辆购置税,取消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将有关纳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