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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





二○○一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加强税务稽查的监督和制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稽查局为本地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组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本办法组织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各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实施本级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二)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四)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适当;
(五)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正确、适当;
(六)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范围:
(一)根据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对已查结的案件按照一定比例抽样提取;
(二)群众反响强烈的已查结案件;
(三)对举报案件查结后举报人多次举报且依据充分;
(四)根据上级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应当事先提出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稽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备案。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采取内部复查、外部复查和上级复查三种方式,以内部复查为主,外部复查和上级复查为辅。内部复查指各级稽查局抽调本局稽查干部组成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外部复查指各级税务局根据需要抽调本系统内税务干部组成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上级复查指市局根据需要抽调系统内税务干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