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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信用合作协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信用合作协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20                                                 川国税发[2000]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超过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权限报批后,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信用社购买微机的配套设备以及复印机、传真机、利率显示屏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转让的审批权限,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权限报批,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同意后列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信用社房屋、建筑物实行综合折旧方法,年综合折旧率最高为5.5%。
五、关于新增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