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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7〕4号 2007-01-1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据部分分局反映,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后发生遗失,无法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为规范来料加工业务单证管理,现对补办《免税证明》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办条件
企业已按规定申请开具了《免税证明》,但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暂免税的,如《免税证明》发生遗失,可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补办证明单》,格式附后)。
二、补办要求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完整填写《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并提供沪国税进〔2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