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复杂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深入开展“政企联动、攻坚克难、转型发展”干部服务企业专项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企业帮扶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1〕64号)和《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精神,为有效地贯彻落实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现把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如下:
一、高度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摸清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拓展多元化的纳税服务,落实个性化的分类服务机制。
二、积极落实《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的财税政策及优化纳税服务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摸底、梳理,对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及时、主动帮助企业落实优惠政策。
1、对当年关、停、并、转等非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当年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职教经费。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符合《优惠目录》(
财税〔2008〕115号
、财税〔2008〕118号)条件的,且当年购置并使用专用设备在100万元以上,可申请减免当年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职教经费。
3、对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后,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2011年三个月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对2011年技术开发费投入在200万元以上,或从事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2011年三个月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职教经费。
三、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人房产租赁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1、个人住宅出租,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适用5%的综合征收率;个人非住宅出租,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适用6%的综合征收率。
2、月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人房产租赁仍按税二复字【2008】5号规定执行具体为:个人住宅出租,适用6%的综合征收率;个人非住宅出租,适用8%的综合征收率。
四、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