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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10〕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 甬地税三〔2010〕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契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房的认定。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慈溪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05〕68号)规定:符合所在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因此普通住房的界定因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阁楼、斜面屋、夹层及复式跃层面积应合并计入主体房面积,凡合并后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凡合并后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和契税。  
  二、纳税人购买一套普通住房,同时又随同主体房购买车库(车位)或储藏室(杂物间)的,且主体房与车库(车位)或储藏室(杂物间)登记在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上,按主体房面积征收营业税及契税。但对单独交易、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车位)或储藏室(杂物间),一律按非住宅缴纳营业税及契税
  三、别墅以及低层住宅(除拆迁安置房外)按非普通住宅征收营业税及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