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政发〔2017〕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税收执法,结合我市实际,特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区域及税额标准如下: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区域和税额标准划分为三类:城区建成区为一类,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城区在建区、各街道和周巷镇、观海卫镇、逍林镇的建成区为二类,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全市其余各镇、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和周巷镇、观海卫镇、逍林镇的建成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三类,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区域和税率为:城区建成区为7%;城区在建区、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和各建制镇为5%。
三、城区建成区、城区在建区及周巷镇、观海卫镇、逍林镇建成区的界址说明详见附件。
附件:慈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部分区域界址说明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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