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1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随着我市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日益增多,给税收征收管理、财政收入分配带来困难,各镇、街道之间争财源现象时有发生,要求纳税人在所在地单独注册企业的要求越来越多,相应给纳税人经营、管理带来不便。为解决上述问题,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管责任,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现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供电局、烟草公司仍按原规定处理,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