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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予以发布,自201711日起施行。《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

序号

行业名称

行业附征率

1

农、林、牧、渔业

1%

2

制造业

1%

1、纺织业: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80%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50%

2、纺织服装、服饰业:

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1.80%

3、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皮革制品制造、毛皮皮草鞣制及制品加工、制鞋业

1.50%

3

建筑业

1%

4

批发和零售业

1%

1、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服装批发零售

1.20%

2、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零售

1.50%

3、钟表、眼镜零售

2.00%

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0%

6

住宿和餐饮业

1.50%

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租赁业(动产)

1.50%

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

1、理发及美容服务(纯理发除外)

2.00%

2、洗浴服务

2.00%

3、保健服务

2.00%

4、婚姻服务

2.00%

5、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1.50%

6、其他服务(图文设计)

1.50%

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娱乐业

2.00%

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1.50%

1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

11

金融业

1%

12

房地产业

1%

房地产中介服务

2%

1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15

教育

1%

16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其他卫生活动(私人诊所)

2.50%

17

其他行业(除以上行业外)

1%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源文件
一、公告出台背景

由于金三系统上线,以及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各方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局在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对《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作出了修订。按照“保低、扩中、平衡”的要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按国民经济分类设置,统一标准,简化分档,突出重点,保留特色,平衡税负。

2.充分考虑调整测算的适宜性,在测算中考虑行业的定额水平,即定额占实际营业额的占比。

3.在测算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同行业调整前后的税负水平和不同经济性质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

4.不再区分起征点以上以下,按照对应设置实行一个行业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统一附征率标准。将个体工商户个税附征率与集贸、门征个税附征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统一平衡,做到对应一致。对原双定附征率标准进行归并,按国民经济分类行业进行设置,取消原具体行业,按大类和其中需突出子行业进行明细,按工商登记行业来划分;集贸、门征附征率对应增加细行业,与有证双定附征率一致,确保统一。

2.突出桐乡特色行业。将毛衫、皮鞋、家纺、蚕丝被、皮草,从大行业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个税附征率设置。制造业附征率:设置1.5%、1.8%;批发和零售业附征率:设置1.2%、1.5%。

3.保留原重点行业征收标准。对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中涉及到重点子行业进行测算平衡,并进行单独设置,确保连续性、一致性。住宿和餐饮业经实际测算统一调整到1.5%;同时对部分经营较好子行业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个税附征率调整到2%,其他卫生活动(私人诊所)个税附征率调整到2.5%;对娱乐业中的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考虑实际经营调整为1.5%。

三、公告的执行

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