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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甬地税函〔2011〕5号)文件规定,现将起征点调整后相关税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起征点调整后的征管规定
    1、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不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同时由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