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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三地税发〔2017〕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我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产业发展状况,明确三门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三门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8日



附件:

三门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纳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8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5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