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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精神,明确如下: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