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转让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7〕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市国税局下属税务分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效整合房地产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即“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经慈溪市地税局、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和慈溪市建设局共同研究决定,对房地产转让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及办理权属证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