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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135号 2010-7-7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预征率:
(一)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二)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三)销售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4%-5%,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可在此幅度内按各类型非住宅类房地产分别确定当地适用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