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边境贸易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边境贸易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7-08-25 桂国税发〔1997〕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第四条中对一些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制度废止。
各边贸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刊96年国税公报第4期第1页)精神和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现就我区边境贸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边贸税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边贸税收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和边境贸易的发展。因此,各边境贸易地区、市、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边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边贸税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格执法,保证边贸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规范管理,以及解决购买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对边贸货物征收的税、费,必须实行分别开票和征收。
三、严格边贸企业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