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发票管理范围的通告【全文废止】
1995-2-28 深税联通告〔199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
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纳税人使用发票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件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国家、地方税务局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及税收
征管范围划分问题的批复,经研究,现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票管理范围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发票的印制、发放、管理范围
(一)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
2、电力销售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
3、工商企业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4、个体工商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5、劳动保护服务器销售专用发票
6、收购专用发票
7、矿产品销售专用发票
8、工业加工修理修配专用发票
9、粮食饲料加工专用发票
10、汽车摩托车维修业专业发票
11、砖瓦灰石沙和工业用泥专用发票
12、出口产品专用发票
13、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发票
14、临时经营发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范围)
15、其它加工、修理、修配、销售等专用发票
16、农林牧渔产品销售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部分)
17、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