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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地税发[2007]46号                                  2007-4-10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十项重点工作,推进土地增值税收入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并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除经济适用住房外,均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宅。”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于预征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免于预征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附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免于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于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确认审核制度,对未进行确认审核的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已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免于预征确认审核表》的纳税人,对其实际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中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与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等。
  六、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办理;对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项目管理”,加强对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