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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

  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税额调整情况通知纳税人。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 浙海地税征[2008]96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海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序号

行业

附征率

1

工业(含加工、修理修配)

0.5%

2

商业

0.5%

3

交通运输业

其中:货物运输

0.5%

1.5%

4

其它行业

0.5%

5

无证户(工业、商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