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序号 |
行业 |
附征率 |
1 |
工业(含加工、修理修配) |
0.5% |
2 |
商业 |
0.5% |
3 |
交通运输业 其中:货物运输 |
0.5% 1.5% |
4 |
其它行业 |
0.5% |
5 |
无证户(工业、商业) |
1% |